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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朱鹮野外种群从1981年的7只增加到6000余只,藏羚羊野外种群从7万只增加到约30万只,在野外一度消失的野马、麋鹿重新建立起野外种群……这些野生动物种群的恢复,离不开这些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为了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实际需要相适应

  “2021年云南大象北上及返回之旅,让世界看到了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成果。”岳仲明介绍,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评估野生动物保护法,广泛收集各方面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为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提供依据。

  “检查中多地反映,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存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衔接不够等问题,表明相关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

  对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科学决策。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2年8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会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806位社会公众提出的12057条意见,另收到来信11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社会公众主要就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演、放生等提出了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作了体现。

  修法完成后,推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已提上日程。岳仲明表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

  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外来物种防控、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

  近年来,诸如外来物种入侵、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等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引起社会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中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也予以了积极回应。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岳仲明介绍,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谢屹表示,外来物种危害是全方位的,不仅导致本地物种灭绝、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改变、退化以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更严重危害到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才能够实现因‘放’而‘生’。”

  此次修法中,还增加了“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等内容。“一些社会公众放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放生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做到合法有序。”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修订中,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的细化也成为一大看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野生动物肇事的问题根源在于野生动物活动区域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区域的空间重叠。”谢屹表示,得益于我国多年持续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持续增长,但作为关键栖息地的自然保护地因为面积既定和生态承载力有限,导致了此类问题呈现加剧态势。

  此次修法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予以细化,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

  “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秦天宝表示,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诸如野猪等野生动物也被纳入其中。”

  凝聚各方合力

  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近年来,随着公益诉讼制度在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方面作用愈发凸显,此次修法新增的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对满足实践发展需要和破解制度发展瓶颈是关键一步。

  “此前,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实际上已经‘隐含’在了公益诉讼适用的范围之内。”秦天宝表示,此次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则明确为检察机关等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这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唐家河保护区)是大熊猫的重要栖息地,属2019年1月挂牌成立的大熊猫国家公园岷山片区。2015年以来,四川省青川县某肉羊养殖场以及村民韩某某等长期在唐家河保护区内违法放牧,破坏了大熊猫及其伞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尽管唐家河保护区管理处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多次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2020年5月,青川县检察院主动走访县内自然保护区时发现该案件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同时,检察机关兼顾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养殖户合法权益,推动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养殖户退出自然保护区补偿问题,引导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利用现有资源发展乡村振兴产业中的重点项目、有偿参与国家公园管理。

  “本案是中国大熊猫栖息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第一案,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自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万余件,既涉及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也涉及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等。

  “如今公益诉讼条款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胡卫列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调研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制定相关办案指引,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规范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

  版式设计:蔡华伟

  本报记者 张 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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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灵魂砍价”:物业费降了并“退还”360万元差额******

  小区业委会“灵魂砍价” 物业费降了 并“退还”360万元差额

  将原来3.2元/平方米的物业费降至2.81元/平方米 此前多交的约360万元物业费差额将以免除物业费的形式返还

  ■ 新年前夕,由小区物业发出的一份《住宅物业费价格处理方案》,让成都绿地锦都小区业主兴奋不已。

  ■ 《方案》中提到,自去年4月小区首届业委会成立后,基于“质价相符”原则,将原来3.2元/平方米的物业费,调整为2.81元/平方米,并对此前总计360万元的物业费差额以免除物业费的形式予以冲销,“一户至少可以7个月不交物业费”。

  ■ 近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成都绿地锦都小区的业委会成员年龄基本在30至40岁之间,本科以上学历占一半,涵盖教师、律师、财务、建筑等职业。在这样一群年轻且专业的业委会成员带领下,取得了符合住户利益的成果。在全国范围内,不少居住小区成立业委会频频遭遇困难,甚至“流产”,该小区的做法或许能提供一些新想法、新思路。

  第一步 群众基础

  车位费维权成功

  让大家有了信任

  2022年4月23日,在成都绿地锦都小区首届业委会成立当天,小区公众号发出一封鸣谢信:“今天是小区筹建业委会的第146天,投票户数完成1231份,投票比高达76.46%,这些成绩离不开为小区辛苦付出的13名筹备组成员,离不开小区71位幕后志愿者的辛勤努力……每一票都凝聚台前幕后众多业主邻居的心血!”

  如今,业委会成立不到一年时间,不仅拿回了属于业主的67万元公区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带来的利润收益,如电梯广告费、停车费收益等),还将原来3.2元/平方米的物业费降至2.81元/平方米,此前多交的约360万元差额也将以免除物业费的形式返还,“算下来,一户至少可以7个月不交物业费。”业委会委员修孝春说。

  他们是如何做到的?1月29日,在该小区业委会办公室,记者见到几位业委会及筹备组成员,听他们讲述这其中的过程。

  作为律师,也是小区首届业委会委员之一的刘海光认为,成立业委会是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因为早在2017年交房后不久,物业就在车位不具备使用条件以及逾期交付的情况下进行收费,当时几位业主便带头成立“维权小组”,委托他和物业、开发商进行谈判。最终,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每个车位业主获赔5000元。“这件事情增加了业主间的了解与凝聚力。这之后,小区内就涌现出一批年轻、积极的志愿者,大家越来越团结。”

  第二步 成立业委会

  筹备过程困难重重

  大家一起“闯关”

  感受到对小区的治理“仅依靠个人力量是不行的”,2021年底,小区开始谋划成立业委会。

  成立业委会并不轻松。这其中最为艰难的,是涉及业主个人信息的收集问题。据筹备组成员刘女士介绍,根据规定,在递交联名申请、召开业主大会等多个事项时,均需提交业主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并亲自签字。而小区内的业主来自四面八方,如何让对方把自己的信息交给你,刘女士说,“那时简直是苦口婆心,啥子方法都用尽了。”

  据了解,递交联名申请阶段需要提供170余名业主的个人资料,靠着此前车位“维权小组”的几十名志愿者多方奔走,在三天内就“超额”完成了任务。

  而在筹备阶段,根据规定,成立业委会要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的面积和人数都应当达到小区的“双三分之二”(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绿地锦都小区有1776户,那么,至少需要近1200户的表决,“比联名申请时多了近7倍。”且根据当时规定,在递交联名申请后,小区要在90天内召开业主大会,“否则解散”,重头再来。

  这90天内,需要确定筹备组成员,对小区的“三个文本”进行修改、公示。时间紧,任务重。除了此前积攒的“群众基础”外,志愿者们和筹备组成员挨个打电话、发微信,并在各单元、各电梯粘贴文本、安装投票箱,挨家挨户上门做工作。为了提高效率,他们在一栋楼选了一个“总管理”,每四层楼选一个“小管理”,层层推进。

  不愿参与的,他们就耐心动员数小时;无法到现场的,他们就通过线上投票以及授权等形式投票;甚至还通过业主孩子去说服,“去跟你奶奶说一下,把票投了”。后来他们专门申请了小区的工作微信号进行沟通、传递资料,“公对公”以后,进度提升不少。

  最终,结果是满意的,业主大会成立当天不仅超额完成“双三分之二”的任务,还高票通过了表决的三个议题。

  第三步 专业且有策略

  业委会成员“搭配合理”

  不与物业“对立”

  曾经有业主反映“直到前物业经理走了,都还一个(问题)没解决”,业委会上岗后火速“开工”,学习法律、物业知识。在监督、协助物业过程中,他们发现“漏洞”,便去多个政府部门咨询,最终成功地将物业费从3.2元/平方米降至2.81元/平方米,还将之前多缴纳的约360万元差额补了回来,成功维护了业主的利益。

  筹备组成员刘女士说,此消息一出,小区内沸腾了。相比其他小区成立业委会频频“流产”,他们为什么会一次成功?

  业委会委员吴继华认为,11名业委会成员年龄基本在30至40岁之间,本科以上学历占一半,职业有教师、律师、心理咨询师、财务、建筑专业人员等,“专业搭配合理,年轻、有朝气。”在成立过程中,需要涉及的专业问题,他们各自负责一块,为业委会在90天(最新规定为六个月)内成立节省了时间。此外,刘海光认为,街道、社区的支持指导也离不开,“如果没有这些的支持,很难开展工作。”

  与一些小区业委会与物业站在对立面不同,刘海光说,他们从成立之初,就是柔中带刚,有策略地和物业坐下来谈。物业也相对配合,没有想方设法地进行阻止。“最后许多问题完全都是通过谈判方式达成了友好协商。”

  他们认为,在小区管理中,业委会其实就是一条纽带,虽然业主可以行使权利,但由于不懂法或是个体维权成本较高,业主一般会选择隐忍。若没有业委会去平衡关系,业主的权利有时会得不到保障。

  在成都,乃至全国,不少小区成立业委会的过程中,常常因各种原因半路“退堂”,或者达不到预期。而绿地锦都小区业主希望更多的小区能够看到他们的做法,作为借鉴。

  在绿地锦都小区,如今有不少业主都称自己有了“当家作主”的感觉。而在即将到来的3月,小区还将召开业主大会,决定67万元公区收益的使用问题。

  小区物业:

  本来就是希望把小区建设得更好

  2日,绿地锦都小区物业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来物业和业主就是朝着把小区建设得越来越好的目标而共同努力。从物业服务来讲,业主就是物业的“衣食父母”,物业尊重、重视业主,处理业主诉求也是应该做的。她在该小区工作四年,对整个小区的业主素质,对业主对物业的包容与理解都给予很高评价。物业也支持小区成立业委会,因此他们都是开诚布公地同业主进行沟通。

  而据成都某小区物业负责人胡先生介绍,其实,大多物业公司是希望小区成立业委会的,除了可以分担责任外,也可以成为同业主沟通的桥梁,“避免中间产生误会”,便于小区管理。但也有物业不希望成立业委会,是因为担心业委会成立后,物业服务跟不上而被“炒鱿鱼”,担心利益分配不均,从而产生矛盾。

  胡先生认为,在成立业委会时,应注意公平、公正,选择业委会成员也要选择真心实意为小区服务的业主,随时进行监督,公示,因为业委会掌管了小区的各项收益,“难免会有人在利益面前站不稳脚。”

  律师说法:

  成立业委会应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主任律师唐震东接手了许多有关物业方面的案件。他认为,部分小区难以成立业委会的原因主要有:业主不熟悉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委会的条件和法律流程,缺乏必要数量的(5-11人以上)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又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且具备必要工作时间、符合条件的、有公信力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

  他建议,大家应学习相关法律流程或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指导,并取得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的支持,再由20%(各地标准不一)以上业主联名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同时,在选举过程中,业主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尤其要确认参与表决票数及其同意票数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要求。”唐震东还表示,业委会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大于当选人人数,候选人应当具备业主身份并符合当选条件。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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